衍生新創法規之公告
明志科技大學 創新育成中心師生新創企業培育辦法 (科技部價創計畫)
97.12.26推動委員會制訂
110.12.29 創新育成中心推動委員會修訂
第一條 目的 為鼓勵本校教職員生參加創新創業競賽或計畫團隊,將其研究領域 所擁有相關技術或專利轉換成商品所成立的新創公司,訂定「創新 育成中心師生新創企業培育辦法」(以下簡稱本辦法)。
第二條 申請條件 股東結構中需有本校教職員生、畢業五年內之校友、創新創業競賽 或計畫團隊始得申請成為「師生新創企業」之公司,其參與時間及 職務依創新育成中心推動委員會建議訂定之。
第三條 申請方式與審查程序 一、申請者須備妥以下資料,向創新育成中心辦理申請: 1.師生新創企業計畫申請書(表號:A0XC040105)及營運計畫構 想書參考綱要(表號:A0XC040205)。 2.培育合約書(見「創新育成中心中小企業進駐與離駐作業要 點」) 二、「師生新創企業審議委員會」負責師生新創企業之審查、營運監 管等重要決策。委員會由校長指定校長或副校長一人為召集 人、主任秘書、研發長、會計主任、人事室主任為當然委員, 並得由校長另行指派或邀請校內外相關學者專家二至四人組 成,共同參與該會議討論與決議,本校相關業務承辦人依需要 得為該會議之報告或列席人員。
第四條 培育內容 培育企業進駐本校應遵守「創新育成中心營運管理作業要點」之相 關規定及以下各項: 一、辦公空間及設備支援 1.規劃共同工作空間(Co-Working Space)或辦公空間,提供進駐 企業辦公或研發使用,培育企業前三年以半價優惠租金計價。 2.免費提供進駐企業大、中、小型會議場所。 3.免費網路使用。 二、技術及研發支援 創新育成中心師生新創企業培育辦法 2 1.個別技術輔導。 2.協助申請政府研發獎勵補助計畫。 三、教育訓練及人力媒合服務 1.定期舉辦通識教育訓練。 2.定期舉辦專業教育訓練。 3.人力媒合活動。 四、諮詢服務 1.作為地方政府與產業間之聯絡窗口。 2.提供專業顧問與諮詢管道;如法律、專利與智慧財產權、資金 灌注、專業技術諮詢等服務。 3.配合經濟部輔導體系相關支援,提供進駐企業適當的協助與輔 導。 4.設立登記、收發等行政事務諮詢及服務。 五、行銷支援 1. 提供參與大型產品展示會機會。 2. 協助舉辦各種發表會、說明會。
第五條 回饋模式 一、該新創公司之技術若為本校智慧財產權或技術移轉項目時,應 經鑑價程序並提報本校研發成果評量委員會審核確定後,得換 算為該公司等值之股份面額,以技術入股方式捐贈本校,本校 得依據「明志科技大學研發成果推廣與技術移轉辦法」中規定 提撥股份給研發該項技術之教師及研發人員。 二、進駐企業得依進駐時使用之培育室空間使用費、貴重儀器使用 費、創新育成中心管理服務費,於培育完成後結算金額並換算 為該公司股份面額,以捐贈方式回饋本校。 三、進駐企業得依輔導老師之輔導顧問費,每年結算並換算為該公 司股份面額並以技術入股模式讓與輔導老師。 四、師生新創企業以股份金額提供回饋模式時,可選擇於原股份中 釋出股份或選擇以增資方式釋出股份。 五、該公司若辦理增資時,本校享有優先認購權。 六、進駐企業得依公司經營考量,選擇給付費用或是提供技術入股 模式,並應將選擇方式載明於進駐合約書中或另行簽定回饋同 意書(見「創新育成中心營運管理作業要點」)。 七、本校專任教師借調至師生新創企業者,均應依本校「專任教師 創新育成中心師生新創企業培育辦法 3 借調辦法」辦理,與新創企業定立合作契約,並約定回饋方式。
第六條 實施與修訂 一、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,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。 二、本辦法經創新育成中心推動委員會會議通過後,陳校長核定後 公布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